(冀政辦字〔2017〕37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12日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把能源消費源頭關,規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和《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河北省行政許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概算前,需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國家行業管理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和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在與能源消費總量、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銜接后,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000(含)噸標準煤-5000(含)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含省直管縣)發展改革部門或由其委托的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目錄執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二章 節能審查
第七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在達到深度要求的前提下,節能報告可委托相關機構編制,也可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制定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
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計量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需新增耗煤的項目應增加項目煤炭減量替代方案和對所在地完成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分析內容,并附煤炭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節能評審意見應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包括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主要用能工藝和工序能耗水平、主要耗能設備能效水平等)是否滿足本地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是否編制煤炭減量替代方案及落實情況等。
第九條 編制節能報告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評審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法律規定且部門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及能源品種等發生重大變動,或年能源消費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驗收采取建設單位自主驗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形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報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投入正常生產6個月后,節能監察機構應依據企業節能驗收報告、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意見對能源消費、設備用能效率等實施能效監察,并出具能效監察報告及處理意見。監督檢查應當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每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省發展改革委對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實施動態監管,對各市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實時進行巡查,按季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區域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規定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河北”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標準指南編制等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冀政辦函〔2008〕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