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范圍。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制定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提出應予清理的制度規定和清理意見。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一律要統一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其中,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2019年7月1日之前要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資管理規定與《條例》規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
通知還指出,要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
《條例》已于近日頒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于依法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齊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