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庫[2019] 75號
一、財政支持涉及貧困村的微小型項目,是指各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農村山水林田路建設和小流域綜合治理等項目。
二、 上述項目中凡是貧困村具備相關項目建設、運營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積極落實上述政策要求,細化相關規定和措施,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貧困村自建自營財政支持的微小型項目。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我部反饋。
特此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