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節選)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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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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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節選自河北日報2018年6月14日12版)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一)刪除第二章。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第五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各類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五)刪除第四十八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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